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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
发布人:转绵阳医保局 发布时间:2013/2/4 17:19:00


绵人社发〔2011〕65号

各县(市)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、财政局:

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四川省财政厅《关于转发<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>的通知》(川人社发[2011]17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进一步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

充分发挥街道社区、就业服务机构、学校、医疗机构的作用,确保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%以上。切实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,努力做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。

二、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

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0%左右。其中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(含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报销比例为80%,一级医院、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%,三级医院为60%。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.5万元。

三、建立和完善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

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﹙含5年﹚的,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%的报销比例,最多提高10%,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居民,从续保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年限。

 

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       绵阳市财政局

 

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

 

主题词:社会保障  居民医保  通知

抄送:市社保局、市医保局筹备组。

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  2011年8月15日印发